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和谐稳定,依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学院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
第三条学院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院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先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调处,当事教师协助,调处无效者上报学生处调处。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家属)、教师家庭矛盾纠纷,先由所属系、部、处室负责调处,调处无效再由学院调委会出面调处,必要时交学院处理。
第五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
第六条相关部门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并将排查调处结果随时上报保卫处。
第七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法律、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八条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第九条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十条依据有关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一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有诉讼权利,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人员;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不得顶撞调解人员或无理取闹;
(五)明理法、高姿态,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十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学院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矛盾调处部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了解师生及其它反映,贴近师生生活实际,及时掌握相关动向,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学院调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矛盾调处工作,年终要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积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任务。
(四)已发生矛盾纠纷的,不管当事人是否报告或申请,调解部门(人员)都要主动进行调处。
第十五条学院对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在矛盾发生两周内必须处理终结,较复杂或跨校矛盾纠纷要报请相关部门协助调处,但必须在两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七条已确定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保卫处具体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于2015年10月,以商职院党发〔2015〕15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