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院法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消防安全检查人。保卫处负责全院消防安全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组建,相关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器材换药、充气、维修。
第二条严禁师生员工违章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小孩玩火。
第三条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堆放物品占用疏散通道,保障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条严禁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各部门配发的灭火器材由保卫处和所在处室负责落实专人看管,不得丢失或损坏,否则由看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五条严禁私自切断消防照明电源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随意破坏。
第六条学生公寓严禁点蜡烛、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严禁使用任何电器。
第七条如有违反以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据公安部61号令有关规定移交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九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制度于2015年10月,以商职院党发〔2015〕15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