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校卫队在维护学院稳定安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升校卫队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卫队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组建和管理,人数不少于15人,其成员条件应符合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条由学院保卫处治安科负责定期对校卫队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三条职责要求
(一)承担学院门卫及校园巡逻工作。
(二)每天上班8小时,除安排轮休外,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三)在上班期间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
(四)在上班期间禁止会客、办私事,不准喝酒、打牌、听音乐、看书报等。
(五)门卫人员按照门卫制度,对出入校门人员、车辆、物品严格履行盘查登记制度,查验有关证件。
(六)巡逻人员必须每小时对校园巡查一次,清理院内闲杂人员,预防院内火、盗、抢、打架等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奖惩
(一)奖励:
校卫队员能创造性开展工作,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由保卫处负责报请学院给予奖励。
(二)处罚:
1.请假一天扣当日工资;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旷工一天扣50元;衣帽不整扣10元;上班期间喝酒、打牌发现一次扣20元;上班期间看书报、会客发现一次扣10元,上班期间脱岗、睡岗、酒后值班发现一次扣20元。
2.当班人员因不负责任发生任何案件、事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立即辞退。
3.校卫队员有监守自盗行为或内外勾结作案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辞退。
第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15年10月,以商职院党发〔2015〕15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