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师生户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根据国家户籍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户籍管理范围
学院所有正式教职工及在册学生户籍属于学院集体户口,由学院保卫处户籍管理科按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授予权限统一管理,并为师生及公安户政部门做好中间沟通、服务工作。
第二条教职工户籍管理
1.凡正式分配、调入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均可将户籍迁入学院集体户籍;本院教职工的新出生子女可按相关规定,持准生证、出生证、配偶单位证明,到学院办公室为其出具上户证明,到社区办理上户手续,户籍由社区管理。
2.非学院正式教职工,不允许将户籍挂靠学院。
3.调离学院的教职工,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须在两个月内将户籍迁出学院,过期不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4.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教职工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若有特殊需要使用本人常住户籍登记卡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损毁。教职工需户籍证明或者办理身份证者,直接到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
第三条学生户籍管理
1.凡经生源地省招生办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均可将户籍迁入学院集体户籍。
2.学生户籍是否迁转到学院由学生自己决定,不作硬性规定;如需将户籍迁入学院者,按公安机关要求,须在录取入学当年10月底前办理,过期不再办理。
3.学生将户籍迁入学院后,如需办理身份证、护照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等资料的,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到到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
4.退学学生须凭教务处开具的证明及离校清单,在一个月内到保卫处户籍科为其出具户籍迁出介绍信,到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被开除的学生,凭学院纪律处分文件及离校清单,在一个月内到保卫处户籍科为其出具户籍迁出介绍信,到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一个月后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将冻结其户籍的使用权。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户籍一律迁回原籍。
6.学生转学凭陕西省教育厅转学批复,专升本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户籍迁出介绍信,去商州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学院不再保留其户籍。
7.毕业生毕业时依据招生就业处发放的派遣表,及时将户籍迁出,有特殊情况的可将户籍保留在学校两年,这期间需使用户籍时必须持毕业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能使用。
8.因个人原因造成户籍信息错误、迁移证丢失、损毁等责任自负。
第四条户籍迁入有关程序
1.教职工户籍的迁入
新调入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及学校毕业被录用到学院工作者,凭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通知和编制卡,到学院组织人事处报到后,携带本人户口迁移证(若未办理户口迁移证者,需携带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通知、学院办公室证明,到商州公安分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户口在本市以外的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二张(常住人口登记表用),直接到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户籍上户手续。在派出所办理好户籍上户手续后,及时将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交回保卫处户籍科存档。
2.学生户籍的迁入
自愿将户籍迁入学院的学生,在接到学院录取通知后,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入地址严格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学院地址填写),新生报到后,在10月底前将本人户口迁移证(商洛市内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村开具户口迁出证明,及本人户口簿)、一寸彩照二张(常住人口登记表用)交到各系部学工办,由专人统一收取、造册、登记,再由学工办转交保卫处户籍科,逾期不予办理(因公安户籍管理机关每年12月上旬进行户口年报工作,所以新生户籍上户工作务必在11月底前完成)。
招生就业处按当年招生计划,给保卫处提供陕西省招生办新生录简册,由教务处给保卫处提供学生学籍信息,户籍科经与户口迁移证、新生录简册、学籍核对无误后,户籍科统一到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新生上户事宜。
第五条户籍迁出有关程序
1.学生户籍迁出
学生毕业,凭学院招生就业处领取的《报道证》,到保卫处户籍科,由本人在派遣册上签字后,户籍科按其报到地址出具介绍信,自行前去商州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将户籍迁出的,按照国务院及陕西省有关大中专毕业生的户籍管理规定,可将其户籍保留在学院二年。两年期满未迁出者,按照商洛市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因特殊原因,在毕业前需将户口迁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查并同意签字盖章、主管院长签字,由保卫处户籍科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户籍科协调公安户籍部门方能办理。
2.教职工户籍迁出
调出学院的教职工,凭调动通知到学院保卫处开具户口迁出介绍信,自行到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身份证办理
教职工新办或补办身份证,直接到商州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
户籍在学院的学生新办或补办身份证,凭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者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出具的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核查户籍信息,为其开具办证证明,然后到商州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注意事项
1.办理户籍迁入、迁出所有手续原则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没有特殊原因,不得代办。确需代办者,须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携带有效证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2.本规定随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求而变更。
第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于2015年10月,以商职院党发〔2015〕15号文件印发)